因應 2011-11-06 修法新制,請會員們進來看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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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法從今日開始上路囉:大家參考、討論一下吧:
警政署昨召開會議,蒐集各法院昔日裁罰金額及認定資料,決定依據娼嫖個人遭查獲次數,
訂出第一次最低一千五百元起跳,第二次六千元、第三次及以上最高裁罰三萬元的基準,
並視其動機、目的等作為量罰輕重的標準。依規定,罰鍰應於裁處確定翌日起十日內完納,
被處罰人不能即時完納者,得准許三個月內分期完納,罰鍰逾期不完納者,
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,在完納期內,被處罰人也可請求易以拘留,不服裁罰時,也可依規定提出異議。
警政署指出,社維法規定年滿七十歲和精神耗弱或瘖啞人得減輕處罰,
警察機關得視節加重或減輕,而依據立院附帶決議,在社維法修正施行三個月內,
對於法律認知不足而違反,其情節情微者,警察機關也會減輕其處罰。
OS︰雖然短時間應該會很混亂、但好像有三個月宣導期
「娼嫖皆罰」昨天上路,各地警方多未開張!員警直言,以往都是以「釣魚」方式查緝,現在根本沒辦法,舉證變得困難重重;網路上則有自稱情色工作者直言,就算被抓到,只要說是一夜情就好了。
員警表示,以「一樓一鳳」性交易為例,員警利用嫖客擔心買春曝光的心理,坦承說出性交易實情,令賣淫女坦承性交易行為。如今嫖客失去無罪免罰的保護傘,加上賣淫小姐也否認性交易行為,勢必造成警方取證困難,除非當場查獲性交易事證、物證齊全,否則案件很容易就辦不下去。
網友認為,就算交易時被警方抓到,只要自稱兩人是「男女朋友」;或剛認識、看對眼的「一夜情」,警方也莫可奈何。
警方表示,除了流鶯會直接趕走,其他交易場所,包含大樓套房都屬私人空間,警方不可能臨檢,要取締必須有搜索票,沒有具體證據而擅闖民宅,嚴重侵犯人權。
取締是處罰交易行為,不處罰「兩情相悅行為」,以前是脫光時抓人,現在沒有脫光如何抓人;嫖客與妓女可約好說是男女朋友,甚至說是朋友,都可正大光明「辦事」,只要不提到金錢交易,根本一點辦法都沒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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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明是秋天卻莫名的熱,午覺時間做了一個夢
今天我在聊天室or論壇or交流,得到了一位女性友人的聯絡資料
上面寫啥KHS我不太懂,只知道他的身高體重年齡外貿都很吸引我
讓我有想跟他交朋友的意願
所以我傳了個簡訊給她
詢問她什麼時候可以約她出來
那麼當我接到這位mm時,互相小聊了一下
得知彼此的稱呼,稍微熟識了一下之後,發現我是王八,她是綠豆
也在同一時間發現彼此都互看很順眼
頓時天雷勾動地火
就去了附近的MT大戰了一番
平常我有個好習慣,去MT打完仗之後
馬上把一個裝有莫名液體的塑膠袋給衝到了馬桶裡
因為長輩有教,捉姦要在床,講究的是證據
我不能讓我同床異夢的老婆發現這個證據
另外~我與這位今天才認識的女孩
一時興起到了MT互相較量了一下
當然純屬技術交流
所以肯定是沒有酬勞的
唉~算一算 我還吃虧呢
看的懂得 能理解的 就依樣話葫蘆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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